日前發佈的新聞報導:
“7名西醫涉嫌濫發俗稱「免針紙」的「新冠疫苗接種醫學豁免證明書」,約2萬張涉案「免針紙」原定明日起失效。市民郭XX入稟挑戰當局決定,高等法院頒令暫緩執行「免針紙」失效決定,在有關司法覆核有結果前,相關「免針紙」繼續有效。 ”
當天(10月10日)高等法院話受理這宗司法覆核,我便有不祥預感。果如所料,法官頒令:醫衛局缺乏法理依據,所以要暫緩執行「免針紙」失效決定,在有關司法覆核有結果前,相關「免針紙」繼續有效。
對此臨時判決,我不感意外。即使當中有真正不適宜打針的 (估計只有1%),但怎可能二萬張「免針紙」全部有效?這種「寧縱毋枉」的所謂公義,恕我不能苟同。只講法,不問情理,便是「矯枉過正」。法理情,抑或情理法,孰者為重?法律的原則,應是毋枉毋縱,但現實並不如此。
對於這宗「免針紙」的司法覆核,假如政府敗訴,則如何判決「黑醫」有罪?濫發免針紙又如何?原來醫衛局是無權干涉的,法律至高無上,那些由黑醫簽發的「免針紙」(即使未經診斷)一律有效,這就是法治?
「法律援助的目的是確保具合理理據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,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。」原意甚好,但偏有一些尋釁挑事之徒,濫用這項服務,事無大小,一律申請法援向政府提出訴訟。世間就是有郭某之類的「滋事者」,以公義之名,真的是無風起浪,唯恐天下不亂。嬴了官司,既可打擊政府威信,又可為自己頭頂帶上光環;即使輸了,亦無損失,所有訟費賠償由政府支付。慷納稅人之慨,自己毫髮無損!怪不得郭某樂此不疲,以「長洲覆核王」而沾沾自喜。
奇怪的是,對屢次申請覆核的郭某,法律援助處是大多批准,變成了郭某私人的免費律師服務。如此濫用司法權利,我真的感到很無奈,很厭惡。公道自在人心,司法「公義」亦應兼顧情理。